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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林平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