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秋诉赵伟、苑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赵伟,苑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217号原告:王秋,男,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赵伟,男,成年,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被告:苑凤霞,女,成年,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与被告赵伟、苑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王秋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