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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韩平山、李平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山,李平国,张风书,李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韩平山,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地址藁城区。被执行人李平国,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地址藁城区。被执行人张风书,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地址藁城区。被执行人李云涛,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地址藁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0109执332号之一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云涛名下冀A×××××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李云涛依法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云涛名下冀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长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