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晶晶、何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晶晶,何志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财保108号申请人:蔡晶晶,女,汉族,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何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晶晶与被申请人何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何志朋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或同等价值数额的2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足额保证金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志朋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或同等价值数额的2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