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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破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破9号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法定代表人:葛连柱。2017年7月4日,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18日经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219.8万元,住所地为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工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其主要不动产资产均已抵押,抵押金额3500万元,其他资产仅为应收款1700万元,债务约90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富阳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有权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故其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方新平审判员  洪勤方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风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