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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芬韶与陈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芬韶,陈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054号 原告陈芬韶,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凌,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赵曙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芬韶诉被告陈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芬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芬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芬韶承担。 审判员  戴元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戴元东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