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继升、赵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升,赵莉,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升,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赵莉,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执行刘继升与赵莉、赵静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人赵莉银行存款169407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赵静银行存款417184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