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恩虎与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虎,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王恩虎。被执行人刘胜利。本院依据(2016)陕0326执13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恩虎与被执行人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日申请人王恩虎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319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胜利自觉履行了案款11978.3元;本院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恩虎2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