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滑县水务局、王高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滑县水务局,王高强,白艳红,韩美堂,秦全勤,张洪选,滑县老店镇人民政府,滑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水务局。负责人张百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女,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高强,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艳红,女,系王高强的妻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峰,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美堂,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全勤,女,系韩美堂的妻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滑县老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振建,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放,男,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树盛,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系该单位员工。上诉人滑县水务局、王高强、白艳红因与被上诉人韩美堂、秦全勤、张洪选,原审被告滑县老店镇人民政府、滑县国土资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滑县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高强、白艳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