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季月良、季建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月良,季建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特24号申请人:季月良,男,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季建英(系季月良的女儿),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季月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申请人季月良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月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季建英死亡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月良撤诉。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