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全森、广东集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全森,广东集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森,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集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A9栋。法定代表人:钟玉春。上诉人刘全森与被上诉人广东集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113民初10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全森上诉称:上诉人在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原告撤诉处理的通知后,再向该仲裁委员会重新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原审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刘全森等人在仲裁庭审时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仲裁庭以刘全森等人没有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且不再受理刘全森等人再次提出的仲裁申请。原审法院以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刘全森的起诉。本院查明: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上诉人等5名劳动者诉被上诉人广州集艺职能科技有限公诉因拖欠工资等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并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6120-6124号仲裁决定书,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决定对上诉人等人的仲裁请求按撤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11月23日再次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上诉人等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上诉人在收到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后,可以就该劳动争议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集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A9栋,该址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4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