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8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袁桢、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袁桢,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00号。代表人:卢激扬,行长。被执行人:袁桢,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胡伟,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桢、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还清逾期欠款并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还清逾期欠款并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981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本市万通城5幢13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做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钦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