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宾殷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宾殷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297号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高沙村姚湖组。法定代表人陈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礼,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宾殷延,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宾殷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宾殷延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