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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树波与曹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波,曹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831号原告:高树波,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卿园,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树波与被告曹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树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半收取6400元,由高树波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