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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童心书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心书,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童心书,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陈东,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童心书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东偿还申请执行人童心书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3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东的银行存款307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