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童心书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心书,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童心书,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陈东,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童心书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东偿还申请执行人童心书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3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东的银行存款307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