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国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暂 缓 执 行 司 法 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被拘留人王国芳,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在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国芳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豫1727执613号拘留决定,对王国芳拘留15日(从2017年7月10日执行)。现王国芳承认错误并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本院现决定:对王国芳的司法拘留暂缓执行。执行员 :叶海宽审批人:肖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