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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路世英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世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77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世英,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7月10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世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世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路世英窜至本市城北区小桥大街市场侧门旁的天桥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粉红色VIVO牌V3MmaxA32G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手机追回退失主。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路世英不持异议,并有报案材料、陈述笔录、刑事照片、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经当庭质证、认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路世英的当庭供述及以往供述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世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路世英能当庭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世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詹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