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田兆月、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民,田兆月,陈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10号原告:王建民,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田兆月,男,成年,汉族,住东阿县。被告:陈伟伟,女,成年,汉族,东阿县人民法院干警。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田兆月、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建民诉称,被告田兆月、陈伟伟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田兆月偿还12000元,剩余借款3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1000元。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伟伟系本院干警,不便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其它基层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陈伟伟系东阿县人民法院干警,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审理或引起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