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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电白区龙山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龙山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955号原告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信宜市区金湖路41号。法定代表人邹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康念,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龙山卫生院,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博XX山片三八路旁。法定代表人黄国,院长。原告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龙山卫生院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