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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尚保阳、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保阳,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61号申请人:尚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振,任经理职务。原告尚保阳诉被告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尚保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浸胶线生产线两条及生产线配套设备、锅炉设备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尚保阳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泌阳县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浸胶线生产线两条及生产线配套设备、锅炉设备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上述设备继续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上述设备不得有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权利设定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在有效期限内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