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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韦旭春与刘雪梅、方若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旭春,刘雪梅,方某,方烈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63号原告:韦旭春,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委托代理人:邓贤斌,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梅,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方某,女,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方烈显,男,1938年6月23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旭春与被告刘雪梅、方某、方烈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2017���7月13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韦旭春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旭春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旭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韦旭春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