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合肥麦克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合肥麦克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946号申请人: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晓星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1831955J(2/2)。法定代表人:赵小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波,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永祥,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麦克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98号仕嘉名苑北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269538。法定代表人:张龙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麦克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麦克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为其提供50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麦克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升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