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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419号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广福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旭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英,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金吉祥。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