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793范建平与范哲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平,范哲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793号原告:范建平,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哲炎,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范建平诉被告范哲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4日,原告范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建平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064元,由范建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海涛书 记 员 梁 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