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雷良明、李晓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良明,李晓弟,林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1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良明,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身份证号码,畲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晓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林伟,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晓武、陈勇(实习),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林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被告人林伟及其辩护人黄晓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经商量后来到福州市马尾区名城港湾进行踩点,准备盗窃。当晚雷良明独自进入别墅内睡觉,次日离开时将一部苹果iMac台式电脑盗走,并联系李晓弟一同到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销赃,得款人民币2800元,雷良明、李晓弟各分得2000元和800元。过了几天,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林伟经商量后再次来到马尾区名城港湾106别墅实施盗窃,三人在该别墅地下室房间内盗得三块玉雕和一瓶700ml的人头马天醇XO干邑白兰地酒后离开。经鉴定:苹果iMac电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451元;700ml人头马天醇XO干邑白兰地1瓶价值1300元;蛇纹石雕(20*22*9cm)摆件1个,价值2500元;蛇纹石雕(18*20*9cm)摆件1个,价值1500元;蛇纹石雕(20*34*9cm)摆件1个,价值2500元。2017年2月12日中午,被告人雷良明在马尾区东方名城中心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后,主动配合民警在儒江西路东方名城路段抓获被告人李晓弟。同时,被盗的三块玉雕及1瓶700ml的人头马天醇XO干邑白兰地酒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失主。2017年2月24日,马尾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福安市城北街道抓获被告人林伟。庭审后,被告人李晓弟退赔出赃款44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1.物证,扣押的被盗物品:三块玉雕及1瓶700ml的人头马天醇XO干邑白兰地酒;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本院出具的(2015)马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鉴定聘请书、指纹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证言;4.被害人任贞陈述;5.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林伟的供述材料;6.鉴定意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认(2017)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的照片;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纹提取和比对的照片材料,以及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庭审中,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林伟系初犯、偶犯,可予以从轻处罚;3.本案被盗的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减轻被害人的损失,故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林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良明伙同被告人李晓弟、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实施共同盗窃二起,金额达12251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林伟参与实施盗窃一起,金额达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上,第一、被告人雷良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第二、被告人雷良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三、被告人雷良明到案后主动配合民警抓获同案的被告人李晓弟,有立功表现;第四、被告人雷良明、李晓弟、林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可减少相应的刑罚量;第五,三被告人在第二起盗窃中所偷的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李晓弟在庭审后亦如数退出第一起盗窃中所偷的苹果电脑的折价款4451元,减轻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减少相应的刑罚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良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人李晓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人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人李晓弟退赔的赃款4451元返还给被害人任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瑞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