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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成宇、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宇,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18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成宇。被申请人: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8-6号.法定代表人:郭梓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成宇、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1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成宇、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1680.81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2017年7月1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被申请人王成宇名下的坐落于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182号(1-8-1)房产,建筑面积为105.08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本裁���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张 琪陪 审 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