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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成先与孙君超、张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先,孙君超,张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01号原告:徐成先,男,生于1960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君超,男,生于1957年7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新华路县。被告:张衡,男,现年约46岁,汉族,住邓州市。原告徐成先与被告孙君超、被告张衡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徐成先提供被告张衡的具体地址不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法驳回原告徐成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成先对被告孙君超、被告张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徐成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明辉审 判 员  金莉莎人民陪审员  张士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