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成先与孙君超、张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先,孙君超,张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01号原告:徐成先,男,生于1960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君超,男,生于1957年7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新华路县。被告:张衡,男,现年约46岁,汉族,住邓州市。原告徐成先与被告孙君超、被告张衡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徐成先提供被告张衡的具体地址不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法驳回原告徐成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成先对被告孙君超、被告张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徐成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明辉审 判 员 金莉莎人民陪审员 张士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