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6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普志学与洪异、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志学,洪异,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张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057号原告:普志学,男,彝族,1969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洪异,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锦绣佳园3幢。法定代表人:刘波。被告:张学珍,女,彝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原告普志学与被告洪异、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张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普志学以找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普志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普志学负担。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