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普志学与洪异、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志学,洪异,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张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057号原告:普志学,男,彝族,1969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洪异,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锦绣佳园3幢。法定代表人:刘波。被告:张学珍,女,彝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原告普志学与被告洪异、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张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普志学以找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普志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普志学负担。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