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庭光与罗丽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光,罗丽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220号原告:李庭光,男,1993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罗丽琼,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李庭光与被告罗丽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丽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庭光撤回对被告罗丽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丽琼承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