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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246号原告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白桦林居43栋1单元4层10401室。法定代表人:李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阳,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三民,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邱媛媛,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智诚天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