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壮志与余崇文、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壮志,余崇文,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04号原告:宋壮志,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余崇文,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刘佳,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壮志诉被告余崇文、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壮志在收到本院2017年7月6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秋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马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