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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壮志与余崇文、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壮志,余崇文,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04号原告:宋壮志,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余崇文,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刘佳,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壮志诉被告余崇文、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壮志在收到本院2017年7月6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秋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马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