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0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