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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591号原告:四川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江区东四横街7号1栋1单元4层412。法定代表人:林超。被告:张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四川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四川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92元,但原告四川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四川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