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鑫德泰达商贸有限公司、李永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鑫德泰达商贸有限公司,李永霞,赵玉玲,李永波,马光明,袁征,张洁,袁学英,王浩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799号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胜佳庆,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鑫德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永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成,系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霞,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成,系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玲,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李永波,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系赵玉玲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马光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袁征,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洁,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袁征之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永波,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赵玉玲,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李永波之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袁学英,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浩源,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袁学英之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鑫德泰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袁学英、被告李永霞、被告张洁、被告马光明、被告赵玉玲、被告李永波、被告王浩源、被告袁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学英、被告张洁、被告马光明、被告王浩源、被告袁征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学英、被告张洁、被告马光明、被告王浩源、被告袁征的起诉。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