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效新,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六宿舍内。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锋,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6号楼1702室。被执行人: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丽,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59号。申请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0日该案件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6589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5.65896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宝峰供暖有限公司、北京欣宝峰供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