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执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邦兴、陈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邦兴,陈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738号之一申请人:李邦兴,男,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相女,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相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相女所有的位于临海市城关镇大龙须9号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相女所有的位于临海市城关镇大龙须9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临城国用1999第543**号;房产证号:70××50),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