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党建发与山西多伦铁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医疗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一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建发,山西多伦铁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党建发,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x镇xx村x巷***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党平军,男,1948年5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x镇xx村x巷***号,农民。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山西多伦铁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xxx开发区x街x号。法定代表人:叶万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党建发与被执行人山西多伦铁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医疗赔偿争议一案,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晋风人劳仲字(2017)第0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党建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山西多伦铁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晋风人劳仲字(2017)第002号裁决书中所列被申请人应为“山西欧亚多伦铁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名称有误,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7)晋0830执352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王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