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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方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113号罪犯张方,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四个表扬,考核余分458分。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承办人认为,罪犯张方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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