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国君与孙志喜���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君,孙志喜,戚明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094号原告:张国君,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孙志喜,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坚,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戚明华,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原告张国君诉被告孙志喜、第三人戚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国君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少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