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蒋晓春与陈万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春,陈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46号案外人:谷朝生,男。申请执行人:蒋晓春,男。被执行人:陈万喜,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晓春与被执行人陈万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谷朝生对本院执行淮安市洪泽区世纪名都21栋106室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谷朝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谷朝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谷朝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严 刚审判员 孙笑彬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