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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帅与樊一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帅,樊一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992号原告:梁帅,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荔枝村南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樊一卉,女,1990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号****室。原告梁帅诉被告樊一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帅负担。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