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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490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蔡彬武,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武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