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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08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玉珍、孙孝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孙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8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1968年6月7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孙孝柱,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住址安徽省肥西县。(34012219561210723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皖01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孝柱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判���员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