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二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二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931号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6261-7。法定代表人:王静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良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虞丽群,该公司职工。被告:朱二飞,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二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郭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直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