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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34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立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后东自然村)。负责人陈瑞华,该村支部委员。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11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4683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46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468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款70245元。2016年10月11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7024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没收在非法占用468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就不存在第1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情况,无法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是处罚的罚款部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不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70245元及加处罚款70245元,共计14049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化芝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恩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