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800号原告: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78263012X)。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工业区块C区C-10地块。法定代表人:张良军,董事长。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戚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