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梦之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枣庄橱房假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杰伪造产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梦之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枣庄橱房假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伪造产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1025号原告:山东梦之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石岭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48933530Q。法定代表人:周震,经理。被告:枣庄橱房假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中心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CJFACXE。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被告:张杰,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梦之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橱房假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杰伪造产地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梦之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橱房假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