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彩娥与唐关寿、鲁国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彩娥,唐关寿,鲁国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139号原告夏彩娥,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唐关寿,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鲁国娟,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彩娥与被告唐关寿、鲁国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彩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彩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