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瑞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瑞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雄绅制衣有限公司,周锡培,周晓庆,周钰杰,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横街。法定代表人:许栩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7号。主要负责人:寿春潮,系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雄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锡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锡培,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庆,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钰杰,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法定代表人:周锡培。上诉人浙江瑞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雄绅制衣有限公司、周锡培、周晓庆、周钰杰、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浙江瑞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瑞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欣审判员 单卫东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