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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堃骄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乾融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堃骄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乾融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字第13531号原告:重庆堃骄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利匹克中心北区2楼3号至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861948U。法定代表人:黄堃,职务经理。被告:重庆乾融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二社(福道钢材市场办公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3095139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堃骄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乾融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堃骄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兰